學術不端有了懲處依據 科技部新規約束科技活動違規行為

7月31日,科技部通過官網公布《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對各項科技活動違規行為予以清晰界定,並明確具體處理措施。

該《規定》適用范圍涵蓋科學技術活動受托管理機構、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、實施單位、科學技術人員、咨詢評審專家、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。

其中,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為,包括隱瞞、遷就、包庇、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﹔未經批准,違規轉包、分包科研任務﹔截留、擠佔、挪用、套取、轉移、私分財政科研資金﹔開展危害國家安全、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、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等。

對於科學技術人員來說,12種行為被列入違規范疇。比如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、評審、實施、驗收、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,實施“打招呼”“走關系”等請托行為﹔故意夸大研究基礎、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、社會經濟效益,隱瞞技術風險,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﹔抄襲、剽竊、侵佔、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,編造科學技術成果,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﹔違反科技倫理規范等。

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的違規行為包括: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、評審、評估、評價、監督檢查資格﹔引導、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,影響咨詢、評審、評估、評價、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等。

對上述違規行為,《規定》明確,將採取一系列處理措施,包括警告,終止、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,追回結余資金、已撥財政資金以及違規所得,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等。造成嚴重影響的,將對違規單位和個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關資格。